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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警示案例 倡导安全出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30 17:41:00    

安全是回家的“最近路”。4月30日是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是为唤起人们关注交通事故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事实而设立的。为切实增强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锡林浩特市发布三起危害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以此警醒广大群众反思以往出行的陋习,认真审视并改正不文明的交通习惯,自觉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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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惊险!

醉驾闯红灯还与大车相撞

2023年12月29日,在锡林浩特市,张某某在朋友家小聚,推杯换盏间气氛十分愉快,不知不觉半瓶高度白酒已经下肚,酒足饭饱后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返回住所,沿锡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锡林大街与东二环交叉路口时,在酒精的麻痹下不顾红灯的警示,仍继续行驶,强行闯入路口,与王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了猛烈的碰撞。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王某某第一时间下车查看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某的情况,此时张某某因受伤已经无法下车,货车司机王某某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随后,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开始紧急救援,发现小轿车的驾驶位一侧严重受损,玻璃碎片散落一地,张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在医院,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对事故双方驾驶员进行抽血检测,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1.7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

轿车驾驶员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转弯未让直行

危险如影随“行”

2023年12月18日,王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三轮摩托车,在锡林浩特市希日塔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乌云腾路交叉十字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沿希日塔拉街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王某某、陈某某2人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当事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行驶。

此次案件中,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他负主要责任。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事故处理中队 民警 满俊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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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闯红灯

不仅不“省时”还更危险

2023年12月12日,在锡林浩特市北京路与苏日格街交叉路口处,郭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在通过有红绿灯的路口时因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任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郭某某、任某某和乘客陈某身体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次案件中,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任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


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事故处理中队 民警 满俊岩

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向记者介绍,交通事故必然产生后果,一旦发生,就会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当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将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事者需承担相关事故责任。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面临法律惩处,且事故发生后无法通过机动车保险获得赔付,对自身及他人家庭都会造成重大影响。此外,交通事故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涉事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是仅靠经济赔偿就能解决的。

最后,满俊岩警官还呼吁广大驾驶员们,五一假期即将来临,驾车出行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及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出发前要仔细检查车辆制动、轮胎等安全性能,确认车辆保险等相关保障处于有效状态 。希望大家在五一出行期间,平安出行,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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