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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人需赔偿!无证驾驶租用车辆出事故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15:07:00    


无证驾驶车辆出了事故,车还是租的,发生事故后,车主和驾驶人因为维修费和贬损费产生纠纷。车主认为,驾驶人李某借用自己车,在鞍羊线发生事故,且自认个人原因承担全部责任,欠款6万元整,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事故现场照片,但自己多次找李某协商无果,只好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则辩称:不同意支付六万元及利息,理由是该车是自己在无证的时候租的,没有租赁合同,修车费用28000元,自己同意支付全部修车费,但是原告多主张的32000元不同意支付。这个车不是借用而是租给自己的,自己每天给原告店里的员工转租车费用,自己开车在鞍羊线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因为没有驾驶证所以是全部责任,同意赔偿修车费,但不认同修车费28000元的票据,因为原告没有出第三方鉴定证明票据换件的真实性,因此自己要申请鉴定,鉴定出的实际修车费则愿意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当日,被告李某驾车在鞍羊线发生事故,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告周某。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车主周某辽CW××**修车款6万元整。该欠款定于某某日前全部归还……约定事项:因李某驾驶辽CW××**在鞍羊线发生事故,自认个人原因全部承担责任。本人李某承诺如到期未还款愿承担为追偿此债产生的一切费用。欠款人签字:李某。”另查,被告李某共偿还原告9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欠款条》偿还欠款是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为借用关系,被告主张双方为租赁关系,双方均认可除本案外,双方存在被告为原告联系租车客户、被告将租赁车辆交给案外人,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租金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借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间存在借用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存在上述交易习惯,且被告认可其间存在租赁关系,故法院案由应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

关于争议焦点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向其书写的欠条,证明被告承认该笔欠款6万元,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已经偿还90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51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提出不认可赔偿上述金额,也不认可实际修车金额并申请司法鉴定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被告自认签订上述欠条时,原告陈述6万元是修车费和贬损费,被告认可并签字确认,实就车辆损失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应当按照欠条履行给付义务。至于被告提出原告明知被告无驾驶证还出租车辆被告只需承担10%赔偿责任一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周某欠款51000元及利息。

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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