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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租约到期后“超期占有”  济南法院:构成“恶意占有”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6 15:44:00    

租客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却一直“超期占有”,房东将租客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则委托合同纠纷案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认定租客“明知无权仍占有”,判其限期搬离涉案房屋。法官提醒,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恪守法律底线,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需承担法律后果。

案情显示,2019年6月,张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济南市某小区房屋出租给吴某。该合同到期后,吴某续租该房屋至2023年6月。2023年6月中旬,张某与吴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案涉房屋续租达成合意,但因吴某一直未支付上述房屋租金,故张某第一次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继续履行2023年6月中旬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及到期后,张某已通过微信方式多次明确告知吴某,案涉房屋到期后不再向其出租,但吴某自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直未腾退房屋。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次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付清租金并将涉案房屋腾出、交还。

据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合同到期后吴某继续占用房屋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张某要求吴某立即将涉案房屋腾出并交还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张某作为房屋出租方,在合同到期前吴某向其支付租金时明确提出不再继续向吴某出租,故吴某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即丧失了占用使用的合法依据,构成无权占有,张某要求吴某腾空并交还涉案房屋,于法有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

法官表示,返还原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延伸出来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进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吴某作为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且张某已多次明确表示不再续租的情况下,仍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其对自身“无权占有”的状态具有明确认知,属于典型的恶意占有。

法官提醒,恶意占有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恪守法律底线,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需承担法律后果。”

记者:李震 编辑:陈彤彤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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