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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不可取!大亚湾法院为劳动者“撑腰”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2 08:06:00    

用人单位以手指残疾为由拒绝录用面试通过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大亚湾区法院审结一宗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涉事企业赔偿求职者工资损失3.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划出司法保护红线。

2023年6月,求职者张先生通过大亚湾某公司三轮面试后,收到明确标注基本工资13000元的《录用通知书》。在按要求提交原公司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后,张先生满心期待准备入职。

不料在办理入职手续当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现其右手手指存在陈旧性伤残(系幼时鞭炮炸伤所致),当即要求其“回家等通知”,并于当日下午以“不适合岗位”为由取消录用。失业3个月的张先生将企业诉至法院,主张收入损失43333.34元及精神损害赔偿。

大亚湾法院审理查明,涉事岗位招聘信息未对肢体条件作特殊要求,张先生已完整履行应聘程序,且双方就劳动关系核心要素达成合意。企业单方以与履职无关的身体残疾为由拒录,明显违反《就业促进法》不得歧视残疾人的规定。

大亚湾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未事先告知特殊身体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对通过正常招聘流程的求职者实施差别对待,反悔拒录,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条款及《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综合考量张先生失业损失及精神损害程度,判决企业赔偿3个月工资差额3.9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每一位劳动者的尊严与梦想。在就业的舞台上,法律始终为反歧视保驾护航。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须在招聘信息、劳动合同中明示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具体要求,以便劳动者进行参考、比对;如劳动者未隐瞒身体情况且残疾不影响履职的,企业不得实施歧视性拒录。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依法择业的权利,若遭遇类似侵权时,应注意保存录用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监察、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章婷

【作者】 卢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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