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凌雪)今年2月,60岁的赵爹爹收到了自己作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的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没过多久,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如期到账。欣喜之余,赵爹爹不忘嘱咐家人定制一面锦旗,感谢硚口法院法官的认真负责。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23年7月,赵爹爹骑电动车与一辆私家车在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赵爹爹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私家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爹爹承担次要责任。
当天,赵爹爹在司机陪同下到医院门诊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肌肉损伤、腰椎滑脱、关节痛。由于平日里就有腰痛的毛病,赵爹爹觉得并不严重,决定先行回家休息,慢慢处理事故赔偿问题。
在家中休养月余,赵爹爹愈发觉得身子不爽利,于是再次到医院就诊。这一次,医院诊断结果为腰椎滑脱、腰椎管狭窄,并建议住院治疗。于是,赵爹爹在医生安排下接受了腰椎部的手术。出院后的赵爹爹将事故司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
此案中,交警部门已经划分过责任,为何仍有争论?
仔细梳理案卷材料后,承办法官王晓然找到了双方的争议焦点。赵爹爹在事故发生前腰部有旧疾,经司法鉴定,术后伤残等级为十级,本次外伤参与度为30%。保险公司认为赵爹爹住院诊疗时间中断,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及责任承担比例提出异议。
秉持着“如我在诉”理念,王晓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耐心帮助原告梳理入院诊疗时间和细节,对关键证据进行细致核查。同时尝试边审边调,不厌其烦释法说理,既阐明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又引导原告合理调整诉求,为双方服判息诉打下了心理基础。
发生事故时,赵爹爹已临近60岁,即使在事故前有腰部病症,也属于个人体质状况的范畴,其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主观过错,不能因个人体质对事故造成的伤残存在影响而承担责任,也不能减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基础上,法院酌定赵爹爹与司机按3:7的比例分担责任,保险公司对赵爹爹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承担70%赔偿责任。
责任明晰了,损失具体应如何赔、赔多少?
考虑到原、被告前期争议较大,为了最大限度消除双方对于案件细节的疑虑,定分止争,王晓然在判决书中运用表格形式,逐一列明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和赔偿金额,同时注明已由被告垫付的金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让所有内容一目了然。
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赵爹爹及时收到了全部赔偿款。
这天,赵爹爹亲手将锦旗送到法官手中:“王法官,谢谢你细致入微明断是非,判决书里每一笔计算,每一项金额都清清楚楚,我通读一遍就看得明明白白,真的心服口服。”(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如我在诉 硚口法院 【纠错】编辑:邱玲鹏